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工程簽證指的是建設工程的甲乙雙方或雙方代表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前對工程量、工程款、各類費用開支、工...
了解更多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的建筑業也獲得了快速發展,主要表現為:建筑施工工地數量急劇增多;建筑施工隊伍迅速膨脹。建筑業因設計多樣化,施工復雜化、建筑市場多元化、高空作業多和職工整體素質較低等特點,決定了施工生產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不確定性,施工過程、施工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潛在的安全隱患增多,若處...
2020.12.121.前沿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的建筑業也獲得了快速發展,主要表現為:建筑施工工地數量急劇增多;建筑施工隊伍迅速膨脹。建筑業因設計多樣化,施工復雜化、建筑市場多元化、高空作業多和職工整體素質較低等特點,決定了施工生產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不確定性,施工過程、施工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潛在的安全隱患增多,若處置不當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影響社會穩定。
2.近年來我國建筑施工事故情況
2003-2007年期間, 我國建筑施工事故共5184起,年平均1037起;共死亡6189人,年平均死亡1238人;三級事故207起,年平均41起;三級事故死亡850人,年平均170人。
可見,我國建筑施工事故情況總體呈下降態勢:事故總量下降;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下降;三級事故起數及其死亡人數下降。但形勢仍然不容樂觀:事故總量仍然較大,事故死亡人數仍在千人以上;下降幅度表現出一定的波動性、不穩定性。總的來看,我國建筑業的規模在不斷增大,但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得到一定的控制。
3.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現狀
建筑安全生產關系到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但是由于建筑生產具有一次性、復雜性、露天高空作業多、勞動力密集等特點,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頻繁發生。近幾年來,十分重視建筑業的安全生產,建設部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了對建筑安全的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全國基本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由上述分析可見,全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總體偏向好轉,但與世界發達相比較,我國每年建筑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數仍然偏高。如2007年,全國建筑施工發生事故859起,死亡1012人,每百億元產值死亡率雖比上年下降27.9%,但仍高于6,大大高于發達。我國建筑安全事故類型主要為:高處墜落、觸電、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還包括起重傷害、車輛傷害、中毒和窒息、火災和爆炸等其它傷害。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已取得初步成效,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得到了進一步地改善,總體逐步趨于穩定;但和國外發達相比,我國建筑安全水平從管理制度和理念、評估方法手段、市場主動調節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多不足,制約著安全管理向縱深發展,我國年死亡率比起發達還高出許多,建筑安全水平要達到發達水平將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4.我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大量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不是偶然的,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統的缺陷和失效。
(1)安全意識淡薄
一些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一些企業沒有真正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并沒有按照要求將安全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重要議程。存在一些建設主管部門的主管領導和協調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本不懂安全工作卻要領導和協調這方面的工作,以致只能應付任務,造成所管轄范圍的安全工作滯后于質量管理和資質管理;而有些建筑企業的領導不能把安全生產工作真正擺在應有位置,看不到安全工作對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責任制度不落實,甚至還有的領導認為“建筑施工死人不可避免”,片面強調妨礙建筑施工安全的客觀原因,忽視或開脫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責任。
(2)相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力
①我國安全執法檢查監督的力量明顯不足:工程項目數量巨大,而監督力量薄弱。如在建的建筑企業單位工程達100萬個,而監督執法人員不足萬人,這樣平均每個安全執法員要監管100多個工程項目。②安全檢查的方式還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檢查為主,不是隨機抽查及巡查,多流于形式。③缺乏權威性和真實性。很多地方領導在思想上出于對自身政績的考慮,對于安全事故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安全事故記錄與管理缺乏權威性和真實性,建筑安全事故瞞報、漏報、甚至不報現象普遍發生。④安全檢查中的違紀違法問題不能得到及時嚴厲的懲處,安全責任事故的法定損失賠償標準偏低,“私了”現象普遍。⑤檢查內容上只注重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而不注重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此外,建筑安全監督機制缺乏協調有序,出現一些部門職權劃分不清、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各行其是的現象,使得政府安全管理整體效能相對減弱,企業無所適從,負擔加重。這些都嚴重干擾我國建筑安全形勢的進一步好轉。
(3) 建筑安全法律責任不明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第16條的規定,建筑施工安全責任幾乎完全由建筑企業承擔,建設單位(業主)承擔的責任非常有限。作為業主代表的監理單位按《建筑法》的第四章規定,從法理上對施工單位的安全問題不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因此在我國,業主和監理單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等問題,而對施工過程的人員、機械等安全問題則認為是施工企業內部的事,很少參與管理。作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建立多方安全連帶責任制,讓業主和監理單位承擔部分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使得安全施工活動時刻處在監管之下,不僅彌補了政府安檢部門力量不足,檢查不細的缺陷,而且調動了各方重視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4)缺乏完備的建筑安全業績評估指標
我國對建筑企業施工安全評估主要由政府安全檢查執法部門采用“安全檢查評分表”打分的方法進行。這種安全檢查的方式具有被動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只能靜態的反映某一特定時刻的安全施工狀況。往往開展安全大檢查的年份(或月份),安全形勢明顯好轉,一旦風聲過去,安全事故極易反彈。并且“安全檢查評分表”的得分,不能充分反映出企業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業績,企業間的安全狀況也缺乏橫向可比性。應該建立一套適應我國國情的,能充分反映建筑安全業績的指標體系,不僅可以滿足政府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保險公司等部門了解施工企業安全狀況和業績的需要,從而促使建筑企業更加關注自身的安全形象,立足于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之中。
(5)缺乏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
實踐證明,安全狀況僅僅依靠外部法律制度強壓的被動做法,其效果有限,要徹底扭轉被動局面,必須借助市場經濟杠桿的巨大調節作用,變被動為主動,充分調動建筑業主體真正自發追求良好安全業績的動力。由于建筑市場安全制約機制不健全,建筑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重視安全業績,有關安全的強制保險制度不完善,違規處罰力度較輕等原因,市場經濟杠桿對我國建筑企業安全業績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積極調節作用。而由于保險法制不健全,沒有權威及真實的安全業績紀錄,建筑企業安全狀況無法判斷,保險公司不敢過多涉足建筑市場,直接導致建筑保險市場發展緩慢,保險險種單一,保費高昂,理賠困難,大多數建筑企業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6)工程項目安全投入不足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建筑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多是低價中標,所以普遍存在片面強調工程造價低,或資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現象,在壓縮各項費用支出時首先壓縮安全支出,致使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標準偏低,安全設施陳舊、老化,操作人員的自身防護用品缺乏,職工處在一個充滿事故隱患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中。有些單位領導在僥幸心理支配下,舍不得必要的安全投入,開展必要的安全活動,保護措施,致使安全狀況得不到有效改善。
(7)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從目前建筑業的總體情況來看,操作工人主要是來自農村的多余勞動力,其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安全意識普遍缺乏,安全技術素質普遍偏低。主要原因是企業對使用的職員教育培訓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來即用。這部分人員目前占操作者的絕大多數,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不具備起碼的安全意識;從傷亡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絕大部分的傷亡者也是這部分人。
5.結語
有關數據顯示,92%的事故是由于管理混亂或管理不善引起。可見安全管理對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決定影響,要降低我國目前較高的安全事故發生率,還得必須從管理入手,必須要有政府的干預,通過加強對企業機制約束,才能在有限的經濟和科技能力狀況下,獲得更大的建筑安全性,并進一步提高我國建筑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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