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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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背靠背”結算條款在建筑工程行業也很常見。一般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支付總包人工程款后,總包人再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分包的承包人支付款項,在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時,總包人無需向分包人支付款項”的條款。
案例回顧
2014年,A公司(總包人)與某建設單位(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A公司承包高新區某項目工程建設。后A公司將項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給B公司(分包人)并簽訂分包合同。其中,合同約定“背靠背”結算條款,即“A公司在發包人撥付款項到指定賬戶之日起15天內撥付至B公司指定賬戶。”涉案工程于2017年底竣工,2018年開始投入使用,2021年審計單位出具結算審計報告,確認涉案工程的工程結算價款。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90余萬元。B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予以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A公司以“背靠背”條款為依據,抗辯因總包人財政緊張,未及時向A公司付款,故付款條件未成就,拒絕向B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背靠背”結算條款有效,但在發包人未及時向總包人A公司付款的情況下,總包人A公司仍負有協助驗收、協助結算、協助催款等義務。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完成結算審計,并經審計部門蓋章確認。A公司在工程完成結算審計后,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積極的履行了協助催款義務,A公司怠于向發包人主張債權,屬于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故A公司依據“背靠背”條款主張付款條件未成就,法院不予采信。對B公司主張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背靠背”條款,不代表甲方可以不付錢
在“背靠背條款”有效的情況,對于分包人請求總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案件中,因發包人何時向總包人付款、付款多少,均來源于發包人與總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分包人對此無從知曉,故總包人負有舉證證明發包人未付款的舉證責任。而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雖然約定“背靠背條款”,但總包人仍負有向發包人催促驗收、催促結算、催款等義務,若總包人怠于履行上述協助義務導致分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受到損害的,則應依法認定總包人向分包人的付款條件已成就,應予以支付。
在此,中釜提醒,在簽訂有“背靠背條款”的合同中,合同雙方均應合理預見該條款所面臨的風險。同時,“背靠背條款”并不是一勞永逸免除付款義務的借口,各經濟活動參與者仍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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