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工程簽證指的是建設工程的甲乙雙方或雙方代表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前對工程量、工程款、各類費用開支、工...
了解更多我們工程項目簽訂合同后,在工程項目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會因各種原因導致產生工程變更,有很多人狹隘的理解工程變更,僅僅把引起合同價款增加的項目才視為工程變更,其實我們說的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
2021.03.30我們工程項目簽訂合同后,在工程項目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會因各種原因導致產生工程變更,有很多人狹隘的理解工程變更,僅僅把引起合同價款增加的項目才視為工程變更,其實我們說的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
通常引起工程變更的主要有6大原因,工程變更有些會引起合同價款發生變化,針對工程變更的估價有5大原則,今天我們與大家一起交流這兩方面的內容。
一、工程變更的6大原因
構成工程變更的事項包括: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工程變更的范圍。變更的主要原因為:
(一)發包人原因:包含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政策性變更和由于政策變化引起的變更,比如08年汶川大地震后,對整個建筑行業要求新建的和在建的結構物抗震等級要求提高,在建工程結構物的鋼筋配筋率增加、混凝土等級提高、結構物尺寸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變更。某鐵路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因對該段鐵路要求標準的提高,設計速度由190km/h提高到220km/h,引起整個工程的技術標準變化,整個工程引起大的工程變更。
發包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為提高質量標準、加快進度、節約造價等因素綜合考慮而提出的工程變更,工程規模、使用功能、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的變化,以及工期改變等合同內容的調整,比如發包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或地方政府要求新增連接線道路工程,發包方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發包方對裝飾裝修質量標準要求的提高等等。
(二)設計原因:指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發現工程設計中存在的設計漏項、設計缺陷或需要對原設計進行優化設計而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等。因設計原因引起工程變更占工程變更的比例比較多,比如設計單位經常在施工過程中補發設計補充文件,設計變更通知等。
(三)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
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變更在實際工程項目中也占較大比例,比如結構物基底設計標高要求的地基承載力不夠需地基進行補強導致的變更,路基的軟土處理范圍、處理深度不夠需增加的變更,由于臨時交通需要增加的臨時通行道路、便橋等措施工程的變更等等。
(四)監理原因: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項目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五)合同原因:原定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如因某些客觀原因造成原合同簽訂的部分條款失效或不能實施,合同雙方經協商,需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或簽訂補充合同等。
(六)環境原因: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環境變化導致工程變更。比如因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質災害的處理,造成的工程變更等。
二、工程變更估價5大原則
我們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規范)對工程變更的估價規定,工程變更造成的合同價款調整估價共有5大原則,分列如下:
(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變化估價原則
規范9.3.1 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造成措施項目變化的估價原則
規范9.3.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該情況下,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范第9.3.1 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范第9.3.1 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三)工程變更項目,中標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偏差較大的估價原則
規范9.3.3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當P0>P1×(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15%)調整。
公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L——第9.3.1 條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四)工程變更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工作或工程的估價原則
規范9.3.4 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五)因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較大時的估價原則
規范9.3.4 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2.當Q1<0.85Q0時,S=Q1×P1。
公式中:
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適當調減。
以上就是我們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工程變更的6大原因和變更估價5大原則,通過以上文章的梳理和交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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