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賠錢的四大原因,有中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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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
2020.12.15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以下簡稱“大型商業綜合體”),其他商業綜合體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消防技術手段,確保建筑具備可靠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實際使用功能應當與設計功能一致。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將特殊消防設計規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內容進行巡查、檢查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并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委托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和批準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2. 統籌安排本單位經營、維修、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和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5.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6.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7.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7. 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和初起火災撲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10.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經營、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確保自身的經營活動不更改或占用經營場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線,不妨礙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的使用;
2.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3. 清楚了解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 監督顧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 按照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2. 發現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因維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維修完成后,應當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故障報告、修理和消除等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防火卷簾、常閉式防火門等建筑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標識。
第十九條 建筑消防給水設施的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具有開/關的狀態標識;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或水位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開關應當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二十條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米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箱內設備應當齊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 商品、展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穿越每層樓板處采取可靠措施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第四章 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貨物運送通道、安全出口處的疏散門采用常開式防火門時,應當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3.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門上應當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
4. 商業營業廳、觀眾廳、禮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門口內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5. 疏散門、疏散通道及其盡端墻面上不得有鏡面反光類材料遮擋、誤導人員視線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懸掛可能遮擋人員視線的物體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側墻和頂部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
第二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持完好、有效,各類場所疏散照明照度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2. 營業廳、展覽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見、了解所處樓層;
3. 疏散樓梯通至屋面時,應當在每層樓梯間內設有“可通至屋面”的明顯標識,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4.建筑內應當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管理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樓層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得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不得安裝柵欄,人員導流分隔區應當有在火災時自動開啟的門或可易于打開的欄桿;
3. 各樓層疏散樓梯入口處、電影院售票廳、賓館客房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本層的樓層顯示、安全疏散指示圖,電影院放映廳和展廳門口應當設置廳平面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4. 除休息座椅外,有頂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內、自動扶梯下方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嚴禁堆放可燃物;
5.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時,應當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當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6. 主要出入口、人員易聚集的部位應當安裝客流監控設備,除公共娛樂場所、營業廳和展覽廳外,各使用場所應當設置允許容納使用人數的標識;
7. 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當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當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秒;
2.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且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3.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第二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當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當直通安全出口;
2. 柜臺和貨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設計疏散寬度或阻擋疏散路線;
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當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4. 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37.5米,且行走距離不得超過45米;
5.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得穿越倉儲、辦公等功能用房。
第二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各防火分區或樓層應當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哨子、發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引導用品,明確各防火分區或樓層區域的疏散引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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