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賠錢的四大原因,有中招的嗎?
都說現在工程不好做,這里總結了干工程賠錢的四個原因,大家看是不是這樣…
了解更多中國人保為積極落實住建部及各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完善建筑工程市場調控機制和保障體系,滿足建筑工程相關企業風險轉嫁及管理需求,進一步推動建筑行業規范發展,開發了《投標保證保險》、《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
2020.12.11中國人保為積極落實住建部及各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完善建筑工程市場調控機制和保障體系,滿足建筑工程相關企業風險轉嫁及管理需求,進一步推動建筑行業規范發展,開發了《投標保證保險》、《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
一、投標保證保險:
為規范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在項目投標時一般會要求投標人為投標行為進行擔保,包括現金投標保證金、銀行支票、本票與匯票、以及擔保公司出具的投標擔?;蜚y行出具的投標保函。目前現金、投標擔保與投標保函是主要投標擔保模式。但上述方式中,投標保證金會占用投標人的資金;而投標擔保以及投標保函均需要投標人提供反擔保,程序較為繁瑣。在國外,投標人大多采用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保險參與投標。
為了保障投標履約責任,我們的產品特點有:
1.為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政府采購等招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人提供履約風險保障;
2.釋放投標保證金,降低投標成本,減輕投標企業資金壓力;
3.保費成本較低,承保方式相對擔保公司和銀行更為靈活,投保手續更為簡便。
關于保險責任判斷,通常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向被保險人組織的招標項目投標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1)投保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
(2)投保人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或無正當理由不與被保險人訂立招標項目合同;
(3)投標人中標后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
在實務操作中,投標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招投標項目中的投標人;被保險人為招投標項目中的招標人。另外保險費率的基準費率為0.5%,并根據投保人所在行業、投保人信用等級、招標文件要求、免賠、抵(質)押物等因素進行調整。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更高金額,根據招標文件中投保人應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約定,具體起期日和終止日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日期為準,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
為規范建設施工領域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從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已明確了業主和總包單位在農民工欠薪問題上有墊付責任或連帶責任,同時針對建筑施工領域強制實行保證金制度。2016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意見指出: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我們的產品特點有: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2.釋放施工企業保證金,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3.保費成本較低,承保方式相對擔保公司和銀行更為靈活,投保手續更為簡便。
對此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資支付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工資收入損失的,保險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或建筑行業管理部門的調查認定結論,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1)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序的;
(2)投保人因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支付應付工資的;
(3)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死亡或失蹤的;
(4)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約定與工程承包(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業拖欠被保險人工資,依法應由投保人先行墊付的;
(5)投保人將被保險人工資發放給勞務公司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工資未支付至被保險人的;
(6)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險人工資情形的。
在實務操作中,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建設單位或施工承包單位,被保險人是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依法招用的農民工。保險金額是施工合同總造價的3%(按照住建局規定),年基準費率是2%,并根據投保人資質等級、反擔保情況、信用及風險管理水平、歷史賠付情況等因素進行調整,保險期限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期限而定。
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
為降低工程合同履約風險,發包人常要求承包商訂立建設施工合同時繳納保證金、第三方擔保等形式避免承包商違約導致的經濟損失。通常情況下,履約保證的保證金額為合同總金額的5%至10%。此類風險緩釋措施不僅需要承包商付出較高的增信成本,而且需要發包人有較高的處置抵押物能力及向擔保人索賠的能力。為減少建設工程未及時完工及質量問題給發包人帶來的損失,緩解國內工程承包方的資金占用壓力,滿足建設工程市場上對工期完工履約的需求,我公司開發了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
為了保障建筑工程順利完工,我們產品的特點:
1.轉嫁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經營風險,保障工程項目順利竣工;
2.釋放保證金,不占用承包商的銀行授信額度,保費成本較低;
3.保險公司的資質較之擔保公司償付能力更強,監管更為嚴格,給業主的安全保障程度更高;
4.承保方式相對擔保公司和銀行更為靈活,投保手續更為簡便。
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工程竣工延誤或工程質量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務操作中,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工程承包人,被保險人是工程發包人,保費是工程造價乘以費率,基準費率是1%,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期間、投保人資質等級、反擔保情況等因素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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