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強一促”活動進行時】中釜集團:用心服務,打造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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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因借用資質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后借用人是否具有主張工程價款的主體資格?
裁判要旨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借用人與工程發包方之間就該合同的標的產生了實質性的法律關系,基于這些法律關系可以產生債法上的請求權。
案例索引《熊書林、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19)更高法民再193號】
爭議焦點
因借用資質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后借用人是否具有主張工程價款的主體資格?
裁判意見
更高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一共五項。其中,第一項、第三項工程與四化建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的是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第四施工隊、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第四工程處。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已于1996年停辦,湘潭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沒有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的任何登記資料,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第四施工隊、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第四工程處無法向四化建公司提起訴訟。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澤鵬曾作證稱,該工程是熊書林掛靠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個人組織完成施工的,工程結算與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無關,直接由熊書林結算并收取工程款。四化建公司在工程結算過程中亦有直接向熊書林個人付款的行為。綜合上述情況,可以認定熊書林系借用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的資質和名義從四化建公司承包工程,熊書林是涉案第一項、第三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其他三項工程簽訂合同的是岳塘公司。雖然熊書林與岳塘公司之間有任命文件,但是根據熊書林與岳塘公司簽訂的《合同書》載明的內容、岳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建鐵在(2016)湘民終213號案中的當庭陳述,以及熊書林提交的其與岳塘公司之間的掛靠協議,結合四化建公司在該三項工程結算過程中亦有直接向熊書林個人付款行為的事實,能夠認定熊書林也是借用岳塘公司的資質和名義從四化建公司承包工程,熊書林是該三項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雖然熊書林曾自稱與岳塘公司是內部承包關系,但內部承包只是其借用岳塘公司資質和名義采取的形式,并不能因此否認熊書林掛靠岳塘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實。
熊書林借用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岳塘公司的資質和名義與四化建公司簽訂合同,熊書林系真正的締約人,是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的承包人。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雖然熊書林借用湘潭縣保溫防腐安裝公司、岳塘公司名義與四化建公司簽訂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熊書林和四化建公司之間就該合同的標的產生了實質性的法律關系,基于這些法律關系可以產生債法上的請求權。
具體到本案而言,熊書林和四化建公司均在本案庭審中認可涉案工程已經交付,四化建公司未就工程質量提出異議,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熊書林向四化建公司請求支付涉案工程價款,應予支持。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熊書林有權就涉案工程向四化建公司主張權利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一審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本案,其適用上述司法解釋應屬妥當。四化建公司關于熊書林的施工行為在前,上述司法解釋施行在后,不能追認熊書林為實際施工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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